彰化縣社頭鄉舊社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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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學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3-11-21 12:13:30  點閱: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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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社頭鄉舊社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一、彰化縣社頭鄉舊社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所屬人員、求職者或

    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受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

    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

    條第一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性騷擾防

    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遭遇前揭適用性別工作平等

    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但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

    用本要點。惟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須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機關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決定。

三、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1、指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於執行職務

        時,任何人(含雇主、各級主管、員工、客戶…等)以性要求、具有

        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

        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

        現。

     2、雇主對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或求職者

        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

        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

        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侵害犯罪部分,除申訴程序外,準用本要點相關

     規定),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

        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四、本校應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消除工作或服務場所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

因素,以保護所屬人員、求職者及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如有性

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另針對所屬人員於非

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

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五、為防止性騷擾事件之發生,本校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

    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相關

    資訊於本校網站公告。

六、本校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04-8711001#102

申訴專用傳真:04-8711003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 craze8@chc.edu.tw

專責處理人員單位名稱:學務處

七、本校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不論是否提出申訴,均將採取立即且有效

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起申訴,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

    詞或書面提出。

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

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工作或

      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

      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可取得之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14 日內補正。

本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預防、糾正及補救義務,不因申

訴不受理而受影響。

九、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其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

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前項不予受理之性騷擾事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

事人,並副知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同一性騷擾事件已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調查(含申復)完

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十、本校雖非行為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本要點第三條第(二)款之性騷擾申訴

書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

彰化縣政府。

十一、本校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委託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處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十二、針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派遣勞工如於執行勤務時遭受性騷擾事件,

      本校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且將調查結果通知派遣

      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十三、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

      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前項情形於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除經主管機關調解成立且撤回申

      訴者外,不在此限。

十四、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

      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

十五、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

      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終止其參與,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

      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聘任。

十六、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理、調查與決議人員應自行

      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

      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

      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處理、調查與決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

      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

 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

 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處理、調查與決議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

 避者,應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命其迴避。

十七、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

      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

      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

      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應避免當事人或證人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

      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

      輔導及醫療與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

      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

      別待遇。

十八、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之日起7日

      內開始調查,並於 2 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並通知當

      事人。

十九、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應作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

      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該調查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校〔若為

      本要點第三條第(二)款之性騷擾事件,調查決議應併送彰化縣政

      府〕,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依下列法令得提出之救濟途

      徑。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復機制:

    1、於調查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

算。

2、提出申復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

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再申訴機制:於收受調查決議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彰化

縣政府提出再申訴。

二十、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受僱之行為人依工作

規則等相關規定為申誡、記過、解聘、停聘、懲處、懲戒或其他處理。

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校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或告發。性騷擾行為

經證實為誣告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

為懲處、懲戒或其他處理。

二十一、本校對性騷擾事件之決議及處理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

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二十二、本校不會因所屬人員提出本辦法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

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二十三、本要點經主管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