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7-19 10:23:03 點閱:126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2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046014號函轉衛福部113年4月30日衛部護字第1131460484號函辦理。
二、因應112年8月16日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施行,衛福部業於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條規定:「機構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故請本校各場地管理單位應就所轄管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與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於所轄管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2項規定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3項規定,檢討所屬場所安全。